【问题介绍】
烟草零售户尚未出售的假烟被查获后,烟草执法部门应该如何给予行政处罚?
【问题分析】
根据烟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,销售假烟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,行为对应的处罚措施有四个:责令停止销售+没收违法所得+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%以上50%以下的罚款+公开销毁。其中,责令停止销售和公开销毁并无疑问,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尚未销售的假烟能否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。
首先,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明确了“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。”换言之,违法所得必须是实施了违法销售行为取得的款项。本案中,假烟尚未销售,没有产生违法所得。
其次,由于行为人并无销售行为,不产生违法所得,也不存在违法销售额,故而不能处以罚款。假设以尚未出售的假烟货币价值作为罚款基准,无疑是将假烟货币价值作为了销售总额,这样一来,便相应的产生了“违法所得”,按照规定还要没收该部分款项。但是,根据规定,违法所得必须是实施了违法销售行为取得的款项,而该案并无销售行为,如此一来便产生了逻辑矛盾。由是观之,不能把尚未销售的假烟货币价值作为罚款处罚基准。
综上而言,对于尚未销售的假烟,未产生违法所得,不能处以罚款。
【相关规定】
1.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(2023)第二十五条: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。
2.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(2023)第五十八条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,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,没收违法所得,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%以上50%以下的罚款,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。
3.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(2023)第十四条第二款:当事人有违法所得,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,应当予以没收。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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